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5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身分確認程序及交易限額未符合第
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調整符合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