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帳號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
產服務商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
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虛擬資產或款項、暫停全部
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
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項規定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時,應以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電子化平台或其他可行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要求提供疑似涉及詐欺
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文件、客戶之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或其他
依該通報方式應提供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