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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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保險業辦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服務對象,以高資產客戶及 OIU
        客戶為限;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之高資產客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