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25- 1 條
銀行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
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
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
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銀行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