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第   25- 2 條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
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
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