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附條件買賣之定義)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 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