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業務缺失之檢討)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 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 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