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
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
監察人,並列為對相關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