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信
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信用合作社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
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
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信用合作社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信用合作社負擔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