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先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精算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
付義務,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立即於保留盈餘中扣除,或在不
超過十年之期間內依直線基礎攤銷為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