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
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