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