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部分條文停止適用之情形)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 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 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 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本條例部分條文停止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