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 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 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