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26-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
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
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