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 核相關事宜提出說明,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合作社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 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信用合作社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 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