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票券金融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表報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
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票券金融公司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票券金融公司
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