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支付款
項之動用,有資金調撥之需要,應透過管理帳戶調撥至各合作帳戶或清算
帳戶,不得調撥至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以外之其他銀行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辦理資金調撥所產生之費用,不得由使用者負擔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