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2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
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
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
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
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