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27    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
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
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
,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