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27    條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者,存款業務機構除確認通報來源並設定
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
至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款項
之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受款之存款業務機構在接獲前一受款機構依前項所為之通報,應立即查詢
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接續通報下
一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受款之存款業務機構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款項已遭提領,應向原通報警示
存款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為通報。
原通報警示存款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
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存款帳戶者,應通報相關存款業務機構將該帳戶列
為警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