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 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 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