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28    條
(利息及利率)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