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確保資
料保密與安全,並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
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善盡善良
管理人責任。
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至少
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