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
明書。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
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
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