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8    條
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
、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