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
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票券金融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
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票券金融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
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