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收取手續費及報酬)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 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 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