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
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
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