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
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
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
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