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 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 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 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