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3.10.11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及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電子支付
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
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
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
    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有相當事證足認非使用者本人之申請、註冊或使用之異常行為者。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終止與使用者之契約時,應通報聯徵
中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