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28    條
受詐騙民眾於存款業務機構營業時間,親自至任一家存款業務機構告知遭
受詐騙時,存款業務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資訊及瞭解民眾被
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 165  電話。
存款業務機構應憑前項之切結書及匯款或轉帳資訊向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
電子支付機構為通報。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
付機構之通報,準用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
受詐騙民眾依第一項親自至存款業務機構告知遭受詐騙,警察機關應於二
小時內派員至存款業務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需要應將該存款帳
戶通報為警示。
存款業務機構於接獲警察機關之前項通報後,依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辦
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