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29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
、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
部及中央銀行查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