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9    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應親自圈寫,但因不識字或身體失能致無法圈
選時,得請求監選人依其意旨,代為圈寫。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