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29    條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
    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
    併予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