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 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 併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