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29   
二十九、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由各金融業專區營業據點受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