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第    3    條
擔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經理人,非有重大具體過失,不得解雇、降職
或降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