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第    3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得於國內外設分支行,
或與其他銀行訂立代理合同或匯兌契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