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83.10.20台財融字第832059號令廢止)
第    3    條
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
者,應成立稽核室 (課) ,置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其人數視業務量及
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前項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稽核員至少一人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