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3    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
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
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
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