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038.01.21修正)
第    3    條
戰前活期存款之餘額截至本條例公布之日尚未清償者,其利息應照前條規
定分別折半計算。但在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後續有收付者,其利息仍照原
約計算,不得援用本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