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
第    3    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
。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銀行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非控制權益及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
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得計入合併自有資本之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規
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以下簡稱計算方
法說明)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