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4.02.28台財融字第84706550號令廢止)
第    3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
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
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