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第    3    條
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不得受理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
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入款。
指定銀行得受理客戶兌領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金融機
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發票銀行或付款銀行
之票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