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 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 業。 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