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3    條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屬存戶提出國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或有關證
明文件,核明第二條規定填明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