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第    3    條
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向財政部辦理登記
。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應經
財政部之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