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3    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
支機構或子公司:
一、守法經營、業務績效良好且財務結構健全。
二、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人才。
三、已設立國外部二年以上。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其設立國外部為
    一年以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