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093.12.28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18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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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小企業銀行不得以一般性存款,移充合會貸放會金,其已移充者,
    應切實依照本部68、12、26台財錢第二四八八九號函規定,分八年遞
    減為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