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9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093.12.28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18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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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小企業銀行不得以一般性存款,移充合會貸放會金,其已移充者, 應切實依照本部68、12、26台財錢第二四八八九號函規定,分八年遞 減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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