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
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
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
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