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7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3 條
金融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 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